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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25號原 告 施巧茹送達代收人 蔡怡靜上列原告與被告翰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4,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2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