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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27號原 告 黃子芸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徐旻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欣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