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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1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31號原 告 蘇翁柔

蘇福其蘇瑞美蘇美華蘇俊銘被 告 蘇國興

蘇國祥蘇國殷

蘇碧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