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31號原 告 蘇翁柔
蘇福其蘇瑞美蘇美華蘇俊銘被 告 蘇國興
蘇國祥蘇國殷
蘇碧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