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51號原 告 曾清松被 告 戴政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51號原 告 曾清松被 告 戴政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