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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1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51號原 告 曾清松被 告 戴政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裁判日期:202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