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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6號原 告 王國信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瑞成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39,131元(計算式:82,287+2,199,766+1,218,021+1,220,657+218,400=4,939,131),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9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裁判日期:2024-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