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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1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62號原 告 王健豪訴訟代理人 賴冠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東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7,8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