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78號原 告 王世安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連彬翰律師被 告 王淑芳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王國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應將臺南市楠西區𦬬萊宅段10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王世安;㈡被告應將新臺幣(下同)532,010元予王基財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意在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的所有權,原告因此訴訟可取得之客觀利益,自應以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的價值為據;依113年度公告現值,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價值為324,390元(計算式:面積98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90元×1/3=324,390),故訴之聲明第一項價額核定為324,390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6,400元(計算式:324,390元+532,010元=85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