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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84號原 告 吳秀鶯

陳永昌陳艷紅被 告 張秋冬

林秋蓮王榮瑞張宇杉古阿桃王連瑩林俊耀林信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優先承購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所涉優先承購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萬元(見本院112年度營司簡調字第560號卷第19至25頁),即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裁判日期:202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