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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84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吳秀鶯

陳永昌陳艷紅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秋冬等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均於114年3月13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補字卷第127至145頁),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裁判日期:2025-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