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33號原 告 吳鉄城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博文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1,4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