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43號原 告 林益正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昱宸、鄒德偉、劉依涵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8,450元(原告起訴被告給付人民幣、美金,各依民國113年12月11日起訴日之臺灣銀行收盤現金賣出匯率換算為新臺幣),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