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56號原 告 鄭金勝被 告 李金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不動產設定之第一、第二順位抵押權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52萬元、300萬元,合計552萬元作為系爭不動產買賣之價金,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