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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62號抗 告 人 龔廣文

龔如晨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培菁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裁判日期:2025-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