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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2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71號原 告 周益民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0萬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同時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裁判日期:202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