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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2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81號原 告 張榮麟

張文智

張村泉被 告 詹連月雲

詹慶元詹淑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塗銷土地之預告登記,涉及當事人就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當事人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土地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8,508元【(211×3,000=633,000)+(24×12,600=302,400)+43,10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