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1號原 告 王威盛被 告 陵益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俊升上列原告與被告陵益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貨車(下稱系爭車輛)及其行車執照返還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偕同原告將系爭車輛至監理單位辦理車籍移轉登記為原告指定名義人永上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兩項標的互相競合,訴訟目的同一,均為回復系爭車輛所有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車輛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依原告陳報系爭車輛現值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此有原告提出之中古汽車(委賣)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