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號原 告 台灣肉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華欣訴訟代理人 黃沛頌律師
謝瑋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