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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2號原 告 鴻運豐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嘉真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裁判日期:2024-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