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6號原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年盛實業有限公司、被告黃邦貴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23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