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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0號原 告 徐國斌原 告 蘇文龍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沈譽峻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
裁判日期:202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