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82號原 告 郭守志被 告 郭國隆
郭張景雲
郭金珠郭炎昌郭炎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9,508元〔計算式:132.232×6,500=859,508(本件尚未經地政機關實測,故暫以原告主張之占用面積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請求給付不當得利部分,因尚未具體聲明請求數額或檢具計算式,故不在本件核定裁判費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