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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3號原 告 廖宗能被 告 陳美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113年5月8日民事減縮訴之聲明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4-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