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3號原 告 廖宗能被 告 陳美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113年5月8日民事減縮訴之聲明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