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27號原 告 洪瑞臨
洪瑞雍洪森亮洪啓智洪巧珍洪啟祥洪巧芬洪經堯洪森澤洪芷芸黃麗鄉廖健博廖蓬芳廖菁芳廖苹秀林建民林毅聖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建民上十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張嘉珉律師林裕展律師杜哲睿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馥禧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另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34,224元(依起訴狀附表1應給付金額欄所載金額總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6,75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