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58號原 告 曾正義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景胤、曾景農、曾約翰瓊絲即曾景徽、曾綉貴間請求執行清算人職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2,9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