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58號原 告 曾正義被 告 曾景胤

曾景農曾約翰瓊絲即曾景徽

曾綉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執行清算人職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2,9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8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5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84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日期:2024-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