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59號原 告 李秀琴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被 告 謝陳淑美
陳志明陳錦綢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律師
甘連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下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應補正事項及理由】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法第77條之2第1項)。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買賣契約,其先位聲明為被告應將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同段719地號土地及新武段30地號土地如附表所示之持分移轉予原告;備位聲明為被告謝陳淑美應將系爭184建號建物如附表所示之持分移轉予原告,及被告陳志明、陳錦綢應分別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經核原告提起先位、備位訴訟標的價額分別如附表所載,依前揭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新台幣(下同)1045萬8046元定之,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4048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明達附表:(元以下4捨5入)先位聲明 被告 應移轉土地或建物之持分 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方式 地號或建號 持分 謝陳淑美 系爭184建號 2/10 原告主張該建物價值500萬元×持分2/10 =100萬元 陳志明 系爭184建號 5/10 原告主張該建物價值500萬元×持分5/10 =250萬元 系爭719地號 5/12 原告主張該持分之價值為625萬5200元 系爭30地號 5/36 面積17.47㎡×公告現值8萬3600元/㎡ ×持分5/36=20萬2846元 陳錦綢 系爭184建號 1/10 原告主張該建物價值500萬元×持分1/10 =50萬元 合計:1045萬8046元 備位聲明 被告 應移轉建物之持分 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方式 建號 持分 謝陳淑美 系爭184建號 2/10 原告主張該建物價值500萬元×持分2/10 =100萬元 被告 應給付之金額 訴訟標的金額 陳志明 361萬6900元 361萬6900元 陳錦綢 21萬2700元 21萬2700元 合計:482萬9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