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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64號原 告 善德寺法定代理人 鄭寶泰上列原告與被告傅雲火等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07萬9,449元(見本院卷第27頁),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萬6,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4-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