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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82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上列抗告人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7日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聲明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廢棄,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裁判日期:202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