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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99號原 告 公業福德爺法定代理人 楊鬧得上列原告起訴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裁判日期:2024-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