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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20號原 告 利慶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安利被 告 天子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連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4-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