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21號原 告 李慧玲被 告 張玉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