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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21號原 告 李慧玲被 告 張玉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4-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