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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4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36號原 告 葉沛薇

施秀治吳峯杰林淑君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清算合夥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本件請求被告協同清算合夥財產,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按起訴之利益即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準,是原告應於文到7日內陳報本件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若無從得知利益,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裁判日期:202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