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36號原 告 葉沛薇
施秀治吳峯杰林淑君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被 告 陳泉云即劉政褕之繼承人
劉俊宥即劉政褕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9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