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39號原 告 鄭玉梨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7,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