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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5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53號原 告 王鈞立即王鈞立建築師事務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成功大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2,9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裁判日期:2024-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