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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5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67號原 告 郭事為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律師被 告 郭淑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8,3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内,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請求被告將坐落於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遷讓返還於原告,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5,000元,及按年息百分之5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其聲明第一項部分,此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8,300元(即系爭房屋之民國113年房屋稅課稅現值);至聲明第二項請求起訴後所生不當得利及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裁判日期:2024-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