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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5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72號原 告 廣聯志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凌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杜哲睿律師被 告 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永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235,141元,及其中1,903,755元,自民國112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19,283,250元,自民國112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上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3年6月5日前之利息為956,852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後,總額為22,191,99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191,9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7,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編號 請求計算利息之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起訴前1日 利率 利息金額 1 1,903,755元 112年7月31日 113年6月5日 5% 80,993元 2 19,283,250元 112年7月10日 113年6月5日 5% 875,859元 小計 21,235,141元 956,852元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裁判日期:202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