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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5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06號原 告 西拉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宏彰被 告 王德欽即鴻德實業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模具(下稱系爭模具),故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模具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模具耐用年數為2年,是系爭模具依原告所主張如附表所示之購入日期,迄本件起訴時即民國113年5月22日,皆已使用逾2年,是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684,且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經此計算後,現值總計應為新臺幣(下同)18萬8,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8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怡惠附表 編號 模具名稱 購入日期 (民國) 購入金額 (新臺幣) 使用年限 折舊後之現值 (新臺幣/元) 1 3BL-FDFCS04-B+R 94.12.7 30萬 18年6月 3萬 2 3BL-FDFCS98-B+R 93.9.10 30萬 19年9月 3萬 3 3BL-PG206CC98-B+R 93.9.10 30萬 19年9月 3萬 4 3BL-PG20706-B+R 96.8.25 30萬 16年9月 3萬 5 3BL-PG30701-B+R 93.9.10 30萬 19年9月 3萬 6 3BL-RNMG02-B+R 95.12.11 30萬 17年6月 3萬 7 3BL-VWGLF06(噴水頭) 98.11.2 5萬 14年7月 5,000 8 黑色盒子 100.4.15 3萬 13年2月 3,000 總計 18萬8,000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裁判日期:2024-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