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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5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26號原 告 陳秋月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被 告 汪益雄

汪徐美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萬7,38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2,4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附表 編號 訴之聲明項次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1 第一項 被告應自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離,並將上開房地返還原告。 1.系爭土地價額292萬8,000元(土地面積60平方公尺×113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萬8,800元×權利範圍全部即1=292萬8,000元)。 2.系爭房屋價額21萬2,500元【依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總現值21萬2,500元(見本院卷第23頁)】。 3.小計314萬500元(292萬8,000元+21萬2,500元=314萬500元)。 2 第二項前段 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6,880元【6個月(自民國112年10月16日起至民國113年6月15日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3萬6,880元。 3 第二項後段 被告應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61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為起訴後之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合計 317萬7,380元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4-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