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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5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31號原 告 陳鵬飛法定代理人 陳甲璟原 告 陳凃敏輔 助 人 陳甲璟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楊亭禹律師被 告 陳由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
裁判日期:202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