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41號原 告 鄭吉貿

鄭吉甫被 告 DIEGO AL SAFI(火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定有明文。而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或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1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再按租金請求權,與租約終止後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或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二者訴訟標的並不相同,且非同時存在,自無主從關係,該租金請求尚非返還房地之附帶請求,應與返還房地之訴訟標的合併計算其價額,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97號裁定意旨亦同此見解。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1、被告應將坐落台南市○○段0000○000000 ○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騰空並返還原告。2、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000元,及自113年7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被告應給付原告45,000元之違約金,及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被告應自113年7月1日起至腾空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5,000元。經核其第1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是依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及其面積計算其價額如附表所示核定為21,686,700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給付起訴前3個月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其訴之聲明第3項係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應併算其價額;至原告訴之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核屬請求返還系爭土地起訴後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21,77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664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朱烈稽附表: 編號 土地標示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新臺幣)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44,900元 352 15,804,80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44,900元 77 3,457,30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44,900元 48 2,155,200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44,900元 6 269,400元 合計21,686,700元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裁判日期:2024-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