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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72號原 告 吳通淮被 告 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被 告 臺南市第九十三期海前(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吳武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依合約於重劃完成後,給予3坪土地之賠償」,且原告自陳目前該處土地市價每坪約新臺幣(下同)35萬元等語。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24-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