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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10號原 告 張玉梅被 告 梁崇正

梁鳳玲上列原告對被告梁崇正、梁鳳玲請求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4,9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3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第三人撤銷之訴
裁判日期:2024-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