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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23號原 告 富住通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明昇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炎崑等人間請求請求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3,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5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裁判案由:請求居間報酬
裁判日期:2024-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