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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6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34號原 告 黃雅慧上列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400元【本件尚未經地政機關實測,故暫以原告主張之占用面積計算;計算式:6平方公尺×47,400元=284,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裁判日期:2024-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