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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7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62號原 告 顏峻煌送達代收人 陳又瑄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48,28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9,880元,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附表: ⒈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6,300元/㎡×土地面積1,394㎡=8,782,200元。 ⒉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6,300元/㎡×土地面積228㎡=1,436,400元。 ⒊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6,300元/㎡×土地面積285㎡=1,795,500元。 ⒋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6,149元/㎡×土地面積1,518㎡=9,334,182元。 ⒈至⒋合計:21,348,282元

裁判日期:2024-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