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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7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66號原 告 葉水興被 告 郭順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9,7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等
裁判日期:2024-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