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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7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76號原 告 錢可馨被 告 黃馨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4,000元(原告主張之系爭房屋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裁判日期:2024-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