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05號原 告 周芝妍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易韋、臺南市立醫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醫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6萬9,184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萬3,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