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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7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19號原 告 錦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博裕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被 告 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炯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增加給付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63,523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1項價額+訴之聲明第2項金額=每月增加給付金額(387,450元-153,222元)×推定存續期間30個月+436,683元=7,463,5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案由:請求增加給付等
裁判日期:2024-07-18